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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进一步集聚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要求,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进一步为濮阳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机制

(一)实施顶尖团队领航行动。加大顶尖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育力度,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采取柔性引进等方式,3年内引进10名左右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转型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引进50名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及团队。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激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给予最高30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在濮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二)实施百名专家汇智行动。坚持以用为本,围绕产业需求和民生保障,采取兼职挂职、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每年从高校、科研院所和上级机构引进100名左右高端急需紧缺人才,挂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首席专家、特聘顾问等职务,搭建人才合作交流平台,实现高校科研单位技术优势与濮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融合。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在项目立项、资金资助、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扶持,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三)实施千名英才反哺行动。深入推进濮阳英才集聚计划,广泛联络集聚与我市有“乡情、亲情、友情”的在外英才,每年招引千名英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回乡投资创业,或以多种方式支援家乡建设。设立驻外人才工作站,分产业、分行业组建招才引智团队,聘任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力的濮阳英才为“濮阳市人才发展高级顾问”,积极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实施万名学子筑梦行动。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储备力度,对在濮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零门槛落户、低成本安居、全方位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的,工资标准按专科不低于3325元/月、本科不低于4125元/月、硕士不低于5125元/月、博士不低于6125元/月执行,用人企业根据就业和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享受为期3年的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年度进人计划中,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引进高学历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面向清华、北大等知名高校开展定向招聘,按照博士20万元、硕士15万元、本科10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补助,连续5年发放人才补贴(博士18000元/年、硕士12000元/年、本科9600元/年,下同)。对企业人才服务团成员和经备案的企业自主引进高学历人才,连续5年发放人才补贴。企业服务团成员在企连续工作满5年的,可安排至市直空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可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在企业工作满5年的高学历人才。

二、健全更具凝聚力的人才培养机制

(五)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引领计划。启动实施市级重大科技人才培养工程,整合设立濮阳市高层次科技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养支持50名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建设10支创新型科技团队。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培育造就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建立重大科研项目专家领衔制度,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为我市引进和培养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设立科学家工作室,提供支持保障。积极推荐我市专家进入全国、全省学术团体和各级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

(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大力推行首席技师制度,支持优秀高技能人才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建设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每年资助5家新建市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评选5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1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项目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全技能人才竞赛选拔机制,每年评选濮阳大工匠、濮阳市技术能手。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对试点企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依托“金保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探索实施“互联网+”远程技能人才培养课程项目。成立濮阳市技师协会,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建立企业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激励机制,推动大型企业代训代培中小企业技能型人才。

(七)实施优秀企业家提升计划。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培养造就一批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家队伍。探索开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工作。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聘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政府决策咨询顾问。组建创业导师团,邀请成功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创二代”、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开展功勋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八)实施青年人才成长计划。建立健全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重大科技项目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申报中设立青年专项,加大青年科技人才、骨干教师、医生、社科人才、企业家、法官检察官等培养支持力度。在我市各类优秀人才评审中,适当提高青年人才申报比例,同等条件下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濮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选拔部分青年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交流。

三、健全人才发展激励保障机制

(九)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发挥财政涉企资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撬动作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较好、效果明显的,在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支持、评先评优时予以倾斜。充分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企业助保金贷款等融资扶持资金作用,加大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融资力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及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支持。

(十)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和科研经费自主权。鼓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团队所得不低于70%。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凡不涉及重大安全利益的,处置权一律下放项目承担单位。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劳务费用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十一)支持人才兼职科技服务或离岗创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在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兼职或离岗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主管部门与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发挥创新创业平台主体作用。支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载体,将引才用才情况作为绩效评估、考核评价和项目申报的重要指标,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众创空间、行业领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来濮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集聚一批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发挥企业聚才用才主体作用,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实施人才工程配额制。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鼓励企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子女教育费等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十三)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运作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加强职务发明人利益保护和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加大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支持建设申请、预警、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缩短专利侵权处理周期。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及投融资工作,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恶意侵权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十四)建立人才服务保障绿色通道。全面落实《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濮发〔2015〕23号)及配套实施办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人才服务专员岗位和统一受理窗口,大力推行网上办公,为人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全程服务。完善便于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依托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人才提供安居保障,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

(十五)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提高人才保障水平,在人员招录、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科研项目等方面向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倾斜。积极开展选派博士服务团和科技副职工作,实施科技特派员涉贫乡镇全覆盖工程。对县乡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级技师等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招聘中,根据职位需要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考比例、报考年龄、专业限制,允许部分职位面向本地户籍。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凡晋必下”制度,将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或支教经历和业绩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在评聘中、初级职称时,对有1年以上乡镇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聘职称时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在县以下设立基层科技服务站,遴选科技人才进站兼职服务,当地可根据实际需求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提供必要工作场地。

四、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清理和下放人事管理审批事项。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下放人事管理行政审批权限。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将人才招聘、落户入编、科研立项等职权的行使主体、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并健全问责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建立人才政策调查和评价机制,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清理不合时宜的政策性文件。

(十七)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公立医院探索开展员额制管理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在大专以上院校开展下放人事管理权限试点,逐步落实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人员调配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同类经费形式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建立编制管理与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统筹利用全市事业编制资源,设立专项周转人才编制,鼓励和支持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十八)深化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注重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评价人才,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要求实行自主评审,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下放县(区)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探索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推行行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对在基层一线、急需紧缺领域工作的高学历、高层次及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通过专设职数、特设岗位等方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拓展职业资格、高技能资格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对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部分职业资格和高技能资格开展考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主系列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跨专业、跨系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试。

五、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十九)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重要内容,探索实行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才工作专项汇报。健全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服务保障职能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健全基层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完善人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重视人才工作、破坏人才发展环境、造成人才严重流失的县(区)和单位,追究负责人相应责任。

(二十)营造良好人才发展氛围。加强对人才的团结引领服务,深入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密切感情交流。发挥党委、政府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开展国情省情市情研修,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定期做好专家体检、慰问活动,增强专家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人才政策、优秀人才事迹、人才工作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和任务分工,明确各项改革任务的进度安排,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鼓励支持各县(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创造性地抓好落实。

2018年5月30日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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